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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谈鉴定时机

日期:2023-03-21      阅读:177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谈鉴定时机【释义】:伤情鉴定的时间规定,轻伤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重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

【原文】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释义】轻微伤需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轻伤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3~6个月);重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凡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须在1~3个月之内进行;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须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之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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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限的规定

总的来说,不同损伤的鉴定时限是有差异的,如果各位朋友有相关疑问,可以私信进一步咨询


为大家罗列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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