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行为/法律能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精神损伤类鉴定。
对因伤或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对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体损害后果的等级划分,及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包括劳动能力,伤害事件与精神障碍间因果关系,伤残程度,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1.鉴定委托书(写明案情,委托事项、鉴定依据条款及要求),委托方的工作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交通事故人伤鉴定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保险公司委托重大疾病等鉴定,需提供相关保险条款。
3.起诉书复印件、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件)。
4.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5.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6.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由医院盖章或委托方盖章,多次住院的所有病例均需提供;
(3)影像学资料: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等,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等;
(4)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收费票据原件、住院病程记录等(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件)。
7.补充社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事故发生前相关表现说明:需由被鉴定人的直系亲属、邻居(或朋友)、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分别提供书面说明,详细阐述被鉴定人事故发生前的日常表现,包括言行举止、脾气性格、情绪、日常行为,生活自理及劳动能力、工作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相关表现说明:重点书写事故发生后的各项状态,意识情况、脾气性格、说话办事、情绪、记忆能力、沟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的情况)及人际交往的表现;
(3)书面证明材料要求:需要至少2位邻居、2位直系亲属及村(居)委会的手写证明原件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内容需真实有效、严禁雷同,若出现雷同证明将不予采用;证明人需在证明材料上亲笔签名、按手印,并准确留存本人联系方式,同时注明与被鉴定人的具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