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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法医临床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人体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愈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包括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性问题鉴定。主要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 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损毁自己或授意别人损毁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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