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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台,将严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从严打击鉴定违法行为,并加大了对未依法登记而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明确相关鉴定违法行为从严打击
为严厉惩处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从严打击鉴定违法行为,力图使从业机构和人员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切实维护公正、规范、有序的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加大了对未依法登记而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内容。《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收费、支付回扣、组织无证人员实施鉴定、违规转包鉴定事项,以及司法鉴定人违反程序进行鉴定、超范围执业、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冒充签名等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此外,《条例》还对机构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规范相关登记管理工作
目前,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不高,部分鉴定机构规模偏小、实力偏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还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条例》针对该问题,将严格登记管理,把好鉴定准入关口。
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条例》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实质审查,对拟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操能力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可以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符合条件且经实质审查通过的才能准予许可。
同时,为加强内部管理,厘清鉴定辅助人员的职责边界,《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但是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但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等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环节。对于不合格的从业机构人员需及时清退,《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注销情形、自愿申请注销以及强制注销等作了规定,从制度上完善退出机制。
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条例》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同机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强化动态信息共享;规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全流程信息化监督管理;规定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对涉嫌违法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调查时,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同时,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了行业自律管理内容:司法鉴定协会一方面应当加强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另一方面应当指导会员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会员提供业务交流和教育培训服务,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年度执业考核、诚信评价、鉴定质量评估、执业能力测试等工作。
此外,还需强化机构内部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鉴定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并落实鉴定委托受理、鉴定材料管理、组织实施鉴定、复核监督、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强化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责任。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出资人的监管,《条例》还创新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其登记住所的对外服务区域公示设立组织的基本信息,设立组织的住所、业务范围、营业状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备案,从制度上明确“出资人不能隐形”。
南都讯 记者吴璇 实习生姜梦雪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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