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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存在问题,该怎么办?

日期:2022-03-28      阅读:193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一、审查规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年1月21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公布了 《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种文书格式。审查鉴定意见之前,首先审查鉴定意见的文书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一般要载明委托单位、委托日期、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日期等内容。

(一) 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 审查委托书、委托鉴定函、委托协议等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

实务中常见问题: 1无法提供委托手续;2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1 陈某、匡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 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所举的 “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该份证据存在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该鉴定意见由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2、鉴定于 2013年 9月 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先鉴定后委托在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意见”的送检材源、鉴定过程、附件目录中均写明“某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在附件材源中并没有该份材料,属送检材料、样本源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案例 5-2 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 委托时间迟于鉴定时间,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 关于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 2016年 5月 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鉴所 [2016] 临鉴字第 1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和该所 2017年 7月 20日、1月 21日出具的有关该鉴定意见的补充材料及说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首先,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时间是 2016年 4月 29日,委托时间为 2016年 5月 26 日,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明正司法鉴定所在接到某县公安局的委托之前,便委托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周某 1的伤势进行左眼视力视野测定,并以此作为某县公安局委托其对周某 1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系程序违法;

其次,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依照《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的有关规定,分析被害人损伤性病理学基础,相关鉴定意见及补充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

1、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 人 (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

2、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

3、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

4、委托人 (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

侦 (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常见问题:

1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直接以派出所名义对外委托;

2公安局下辖刑事侦查支队或经济侦查支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鉴定。

派出所、刑事侦查支队等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并不具备委托 鉴定的资格。

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即径直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不一。

部分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直接排除相关鉴定意见,部分法院则直接采信为证据。

案例 5-3 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争议焦点:派出所是否可以直接对外委托鉴定?

裁判要点:关于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某派出所作 为鉴定的委托主体,程序违规,不合常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17条规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 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 (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 ; 第18 条规定,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根据上述规定,某派出所作为本案的侦办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就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 5-4 张某某、廖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能否对外委托鉴定?

裁判要点: 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理由有 4个:

一是重新鉴定的启动单位为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是重新鉴定时间系在二审判决生效后;

三是送检程序及检材来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鉴定文书的领取、告知及送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将证据1送达给原审原告人郭某某,原公诉机关向原审原告人郭某某提取证据1并将鉴定结果告知二原审被告人,且告知时间在前,提取时间在后。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4) 审查选择的委托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鉴定机构执业无地域限制,不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遵守相关 委托原则,以内部委托、同级委托和逐级委托为原则,越级委托、外部委托为 例外。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 别重大案 (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事项的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应当严格管理。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 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 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二) 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等。

(三)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五)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鉴定意见应详细载明鉴定及论证过程。鉴定过程应当客观、翔实、清晰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及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等。

审查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是为了核实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前述要求,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5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及论证过程不齐全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余某某舌体损伤,致其功能障碍,构成重伤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主体、鉴定资质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不完备。庭审质证中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对鉴定余某某语言障碍采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仪器、舌体神经检查有无临床记载等内容,鉴定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排除不了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 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鉴定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无鉴定人签名且无法作出 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 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 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 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 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 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 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 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 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6)无鉴定人签名的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在部分 “法定犯”(又称 “行政犯”)案件中,鉴定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出具的各类报告。签名对此类报告证据能力的影响视个案而定,尚无统一规定。

案例5-6 张某滥用职权案

争议焦点:鉴定人未签名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河南某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7 李某某、黎某等盗窃案

争议焦点: 没有认证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价格认证人的签名,经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也未补充。而以甘肃省公安 厅的甘公法制 [2018]14号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作出批复,即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书证,无须价格认证人签名。

法院认为,该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且前后矛盾。因此,公诉机关所举的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无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也未对该证据补证,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又因该证据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对该份价格认定书不予采信。

案例 5-8 陆某某、张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傅某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

争议焦点:无鉴定人签名的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定。涉案检验报告存在“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情形。

(1) 涉案检验报告均无检验人员的签名、盖章,亦无检验人员具有相关检验资 质的证据。虽然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有授权签字人签名,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的,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授权签字人仅具有文书的签发权限 (授权签字人签发只是检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本人不一定即为鉴定或检验人,即使是检验人员,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鉴定, 因此该检验报告缺少另一检验人的签字。

(2) 部分涉案检验报告的唯一检验依据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 〔2010〕14号文附件 2”,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 〔2010〕14号文件为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检测目录和检测方法 的通知》,其附件2为 “减肥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方法”。从文件名称来看,该文件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的检测,而非认定药品的检测方法。将某种物质进行药品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药品的检验方法作出。

(3)检验报告仅载明了检验结果,而没有关于检验过程、检验方法的具体说明,对其检验的规范性要求无法判定。

(4) 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检验的减肥产品,距离扣押时间已超过 2年,送检样 品可能已经超过保质期,存在变质的可能。

综上所述,涉案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八)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9 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对被害人张某甲的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中鉴定人 (王某某) 没有签名、盖章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轻伤意见有异议,张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二份轻伤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因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的鉴定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 条第7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注明行文时间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文书的出具时间审查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如果未完成,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的原因,进而核实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十)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10 袁某、秦某甲玩忽职守案

争议焦点:未附鉴定机构资质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分三次向国家上交了采矿权价款,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依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 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庭审中因被告人袁某、秦某甲的辩护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该鉴定报告未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亦未加盖鉴定专用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确定资源破坏量的证据。

(十一) 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11 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意见的附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该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某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 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242条的规定,伤情鉴定应附被鉴定人免冠正面照及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 8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但本鉴定意见书没有这些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9项的规定,该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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