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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出台司法鉴定执业规范“二十一条”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抚顺市司法局与抚顺市司法鉴定协会联合印发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行为规范》(简称《规范》)二十一条,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规范》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出庭作证、内部管理四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出要求,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鉴定。鉴定机构要引导鉴定人恪守职业道德,注重职业修养,积极参与公益,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规范》规定,鉴定机构要公示执业许可、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阅制度,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鉴定人执业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岗前和岗位教育培训。鉴定人要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签名,依法落实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干预司法鉴定活动零报告制度。
《规范》要求,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不得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得违背科学规律、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出承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信誉、声誉;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鉴定人不得违背科学规律、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出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可以按照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意图或者特定目的,违背事实出具或者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不得在执业活动中向委托人或者鉴定事项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经济利益。
《规范》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质证,妥善保管相关材料,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规范》的出台是抚顺市司法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将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作者/来源:抚顺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