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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乱象之解

日期:2020-04-30      阅读:202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主任常林表示,我国司法鉴定乱象的根源在于,市场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泛滥,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展开后续监管,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面对鉴定机构虚假鉴定、乱收费、违规承揽业务、鉴定人资质不足、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主任,现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院长常林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司法鉴定乱象的根源在于,市场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泛滥,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展开后续监管,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机构、鉴定人过剩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推行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以加强鉴定机构独立性。自此,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不断涌现。

  发展到今天,鉴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比比皆是。“光北京就有40多家,有的省份甚至有200多家。”常林说,这很不合理,司法鉴定当属特许经营,行业特性决定了其不应像普通商品市场一样店铺林立。

  首先是服务领域特殊。他指出,随着社会发展,群众法治观念和社会治理的不断进步,很多案件呈下降趋势,司法鉴定的数量也会随之下降。换言之,司法鉴定市场总量应当不断缩小。

  然而,自2005年起,我国鉴定机构数量一增再增,时至今日,仍不断有新的鉴定机构通过审批进入市场。这意味着在合规经营下,大量机构所能争取到的市场份额十分有限。“为求生存,就容易动歪脑筋,通过回扣、虚假鉴定之类的违规操作获取利益。”常林说。

  其次,司法鉴定门槛较高,且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因此行业发展应更注重“质”而非“量”。一方面,其涉及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要为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和制裁,以及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等提供依据,对鉴定人专业水平、机构硬件设备的要求极高。另一方面,调处委员会、街道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需要相关鉴定。这就意味着行业服务须面向大众。“要让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常林说。

  因此,“司法鉴定应做到‘三高一低’,即高资质、高水平、高效率、低收费。”他解释道,要实现“三高”,就必须在专家聘用和设备购买上投入大量资金,保证专业的鉴定人和精尖的设备,同时还要做到低收费。鉴定机构只有通过接收大量案件,“薄利多销”来保证收入,才能支撑起机构的日常开支。

  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市场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机构过剩的现状,这一点显然无法实现。常林还指出,有关部门为保证鉴定服务的公益性,对机构鉴定费用一再限制,如有些部门采取竞争性招投标,低价者中标,迫使机构一再压低收费,而缴纳税款却与普通企业一致,更令其生计艰难。于是,一些机构以牺牲“三高”来成就“一低”:通过削减专家和设备方面的投入来降低成本,甚至违规盈利。在此环境中,坚持原则和水准的机构生存困难,水平低劣甚至违法机构反倒风生水起,劣币驱逐良币,司法鉴定乱象难以平息。

  这无形中劝退了不少行业精英,再加上市场准入门槛低,鱼目混珠的现象愈发严重,大量鉴定人水平堪忧,甚至资质不足,进而出现机构争抢简单案件、互相推诿疑难案件等问题。

  清理市场,提升准入门槛

  有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一点,近年来持续加大对鉴定市场的监管力度,从2017年的《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18年的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活动、《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至今年正在进行中的清理整顿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收紧对鉴定机构的准入、质量和执业监管。

  这些“组合拳”非常及时,不过常林还建议,首先应根据各地人口案件比例,限制每个省、市的鉴定机构数量,或逐步削减现有机构数量,使地方案件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专业互补的高水平鉴定机构。此外,为保证机构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应规定最低收费标准,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不应低于价格底线,并应降低对鉴定机构的税收标准。同时,提升鉴定机构准入门槛,明确对机构人员数量、建筑面积、实验室数量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使机构规模和水平足以应付当地的鉴定案件。

  对于偏远地区的鉴定需求,常林建议,可借鉴美国或韩国的经验:前者部分地区通过定期外派鉴定专家解决这一问题;后者则是设立分支机构。据常林介绍,韩国国家最大的鉴定机构在各地设有若干分支,并规定,当地部分案件由分支机构完成,还有部分则需送至总部进行鉴定。“这两种方式都足以消化地方案件,并能够保证全国各地鉴定质量的统一。”他说。

  另外,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同样需要严格把关。常林指出,目前在我国,相关专业本科生毕业后,即可直接进入民营机构工作,其专业鉴定能力非常有限。而机构往往缺乏系统的培训方案,甚至由缺乏系统专业知识的退休人员进行传帮带。

  他解释道,由于退休人员要求不高,成本较低,很多鉴定机构乐于聘用他们。这不仅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对年轻鉴定人的成长同样无益。

  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有着严格完善的鉴定人培养制度。“以美国为例。”常林说,“一般修过化学生物等科目的学生本科毕业后,须申请医学院,通过严格的面试才能入学。4年毕业后,如果选择法医病理、尸体解剖等方向,还须经过5年的培训,并通过两次全国性的相关执业统考后,才能成为鉴定人。只有这样,上岗时才有能力解决大部分工作问题。”

  “因此,要提高我国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制度,可以规定从某一年开始。”常林建议,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鉴定人需参与当年的全国统考,此后上岗的鉴定人则还需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可以循序渐进,刚开始时规定一年半的培训时长,此后逐渐延长至三年。”常林进一步建议,培训教程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化。培训结束后同样须参加统考,所有鉴定人只有考试通过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对统考的难度也要严格把控,不能太简单,考试不是目的。”常林表示,要严格筛选出真正有资质的鉴定人进入行业。

  而对于在职鉴定人,他提出,首先应清退无特殊贡献的退休人员,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不过关的鉴定人须停业学习,直至考核通过。

  明确鉴定人主体地位

  在提升鉴定队伍质量的同时,还应加强鉴定人的独立性,包括给予其应有的职业待遇,并完善追责机制,真正将鉴定人作为行业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常林指出,目前我国的鉴定行业主体是机构,鉴定人往往依附其上。主要表现在,法院裁判文书中只有鉴定机构名称,而没有鉴定人的名字。此外,前者不仅可以工资待遇为要挟,干预鉴定结果,还能掌控后者的去留——只有经原机构开具犯罪证明,无遗留问题,才能顺利离职,转入其他鉴定机构。

  常林认为,鉴定机构应当仅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平台,只有允许鉴定人自由流动,使优质机构获得人才更加容易,问题机构无法留住人才,优胜劣汰,才能有效提升鉴定市场的总体水平。

  此外,鉴定人的薪资和工作内容分配也不合理。常林表示,无论体制内外,鉴定人的薪资普遍较低。并且,无论专家还是新人,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项大小事务都必须亲力亲为,鉴定人与技术助理责权利不清,优秀鉴定人无法脱颖而出。

  要解决好待遇问题,离不开科学的体制设定。他举例道,一家百余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往往仅有十几名,其余工作人员多为鉴定人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各类助理。在工作中,由后者完成解剖和技术辅助等琐碎而相对简单的任务,前者则主导鉴定工作,对后者进行指导,负责做出诊断,把握鉴定意见,掌控整体鉴定质量,并作为专家出庭作证。“也因此,机构对于助理的专业教育要求相对不高,无须取得鉴定人执业资格,但薪资也较低。这使鉴定机构在拥有足够规模的同时,还能以高薪供养优秀鉴定人才。”他说,“同时,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助理终身制,即未经历鉴定人培养制度,无法通过工作资历的增长而晋升为鉴定人。”

  不过,鉴定人在享有高薪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对鉴定意见的主要责任。常林介绍,在许多发达国家,鉴定报告无需盖公章,只要鉴定人签字即可生效。一旦出现问题,鉴定人需负主要责任,如犯下金钱鉴定等原则性错误,则将面临职业生涯的覆灭。这就倒逼鉴定人珍惜羽翼,并不断学习,保持高超的业务水准。

  所以,他建议,我国还应当建立对鉴定人的严格追责机制和惩罚机制,如每年例行审核,对存在违规违法操作的鉴定人一律取消其执业资格,终身停业,并公布鉴定人简历,使其处于公共监督之下。

  有效展开进一步的规范措施

  常林认为,只有当上述这些改革完成时,才能解决或缓解目前的鉴定乱象,并有效展开进一步的规范措施。

  如何保证机构服务质量,他建议,司法机关与当地鉴定机构签约时,约定后者在服务期内应达到的各项要求,并支付部分款项。“协议结束后,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鉴定机构的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出庭情况等,视结果支付尾款。”他说,对机构的不足之处,可以在后续的协议中要求改进,或另换机构签约。这不仅能使有关部门获得优质鉴定服务,还能鞭策鉴定机构不断自我更新与发展。

  同时,常林还指出,当鉴定人成为行业主体,越来越多鉴定机构作为平台发展成熟时,就会有更多怀揣职业信仰的鉴定人,愿意为了维护职业形象和声誉,形成有力的行业协会,对机构用工不规范、乱收费、虚假鉴定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主动维护行业秩序。

  在这样的环境下,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也能得到缓解。他认为,一些当事人因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不断更换鉴定机构,进行多次鉴定,应部分归咎机构泛滥的现状。此外,当前我国鉴定人出庭率极低,对于鉴定意见缺少解释的机会。

  但当行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部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常林解释道,一是有限的鉴定机构限制了鉴定次数;二是届时会有更多机构和鉴定人愿意坚持底线,能有底气地拒绝“结果导向型鉴定”,即罔顾真相做出委托方想要的鉴定结果。另外,在合理的体制机制中,鉴定人不断学习进步,鉴定出错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在此基础上,再尝试改善诉讼制度,当当事人或律师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允许鉴定人出庭解释或做出补充,法官适当采纳意见,而不是一出现问题就另寻机构重新鉴定。

  不过,常林强调,这一切都建立在鉴定行业得到真正有效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在此之后,才能描绘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壮阔蓝图。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陈和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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