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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鉴定人员职责 确保司法鉴定客观公正
司法裁判中,有一些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人士出具结论意见,辅助裁判的科学公证。鉴定结构就是这样一类出具专业意见的机构。鉴定机构都是由具有某类鉴定资质的专业从业人员组成,不同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也不同,超过其资质范围内的鉴定属于无效鉴定。
司法鉴定本应该是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事务,然而现在却成为审判工作中一个让人头疼的事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鉴定拖延。在某基层法院统计审限超过一年的长期未结案件竟有一半是因为鉴定所致。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会让法官以及鉴定人员放松对鉴定拖延的警惕,同时鉴定的流程也是非常复杂,如果一个地方卡壳,也会耽误很长时间。这些因素都在无形之中导致了鉴定拖延,这种程序性拖延不利于司法公正个效力的实现。二是以鉴代审现象严重。由于案件的复杂以及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严苛问责,导致审判员人员不想裁判,不敢裁判,催生审判人员将裁判思路转向鉴定,依靠鉴定结论作出裁判依据,从而导致大量鉴定出现在审判过程中。
新的证据规则对鉴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厘清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的鉴定职责。审判人员在委托司法鉴定时要将委托鉴定的内容、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期限写清楚。同时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将相关的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在以往的鉴定中,一般都未对鉴定时间作出要求,这是新证据规则的一大亮点,也是为了避免拖延鉴定。但是该规定的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到法官对于鉴定的认知程度,不是很多时候法官很难把握鉴定需要多久,他只能从审限的角度考虑鉴定时间。
新证据规则对鉴定人员也作出明确的要求,鉴定人员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保证出庭作证,如果虚假鉴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退还鉴定费并进行处罚。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完成鉴定,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并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对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撤销原鉴定的,应当退还鉴定费,并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罚,并支持鉴定机构负担当事人因鉴定的合理支出。
新证据规则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行为作出了严格规范,并对其违法鉴定行为的承担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进而倒逼鉴定机构依法依规进行鉴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在诉讼的中地位非常重要甚至决定案件的全局,所以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势在必行,唯有厘清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职权及责任,才更规范鉴定行为,作出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保证司法公正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