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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事系列 | 亲子鉴定

日期:2021-04-23      阅读:332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一、亲子鉴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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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子鉴定文书规范》,亲子鉴定是指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鉴定。

    根据亲子鉴定的目的,亲子鉴定可以分为证明孩子身份和作为司法证据。根据证据的三性,作为司法证据的亲子鉴定,不仅需要提供样本,还需要提供详实的身份证明,否则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因此,为保证亲子鉴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和证明力,不同的司法亲子鉴定机构对司法证据的亲子鉴定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某些司法亲子鉴定中心明确要求:

“1.出具由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2.应当出示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3.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

“4.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5.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且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可见,作为司法证据的亲子鉴定的条件极为苛刻,如果不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便完成了亲子鉴定也不能作为司法证据予以使用。

二、亲子鉴定的样本及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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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使用比较多的亲子鉴定样本有采血、血痕、毛发、口腔拭子、胎儿的羊水、指甲等。除此以外,样本采集后还需要采用专业的手段保证其活性。一旦采用不当的手段,血痕样本即失去可鉴定性。所以,如果不是与被鉴定人长期生活在一起,或者未能获得被鉴定人的许可,较难获取有效的亲子鉴定样本。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

三、司法实践中的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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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在民事案件尤其家事案件中主要适用《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解释将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定之诉的主体范围,从父母扩大为父母及成年子女,即赋予成年子女就本人与父母一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另外,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基本准则,强制亲子鉴定非常谨慎,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二)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

    在刑事领域,亲子鉴定相关方会一般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受贿罪、诈骗罪等罪名。细化到婚姻家事方面,亲子鉴定则经常成为重婚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例如在(2016)鄂02刑终68号周某某重婚罪案件中,被告人周某上诉提出重婚罪调查过程中,存在非司法机关、非司法人员取证,纪委工作人员违背其意愿对其抽取血样并强迫郜某带未成年子女抽血进行亲子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其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与郜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二审法院基于证人证言、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及亲子鉴定报告书等证据,经审理后最终认定周某在与张某乙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期间,与郜某以夫妻相待并生儿育女,且已使周围群众认为周某与郜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构成重婚罪。可见,确认是否构成重婚罪中,亲子鉴定报告结果通常会成为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亲子鉴定的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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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侵犯隐私、鉴定信息泄露等,其中造假问题最为突出。例如湘中司法鉴定所出具[2020]物鉴字第3574号的司法鉴定报告中,原本与被鉴定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孩子,在鉴定报告中被认定为被鉴定人的亲生子女。而新京报的记者利用假名字、假血样,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通过调换血样3天办出“亲生”鉴定报告,最终广州市司法局启动调查程序。

    鉴于此,司法部于2016年6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并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对亲子鉴定的各项工作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该规定一方面保障了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对作为司法证据的亲子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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