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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关于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查处公开通报制度的通知 (2020年4月17日 司公通[2020]6号)

日期:2020-04-23      阅读:392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相关制度,有效防范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行为,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严格规范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力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于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鉴定意见使用部门反馈意见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逐一核查,区分处理。对发现有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事责任。对查证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司法鉴定协会依规依章程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条件的,予以行业惩戒。

二、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

    各地要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行业协会决策会商、信息共享、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健全完善行业惩戒办法,加强对会员及其执业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对移交、发现和掌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规执业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行业协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行业协会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移交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并依法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协会。

三、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公开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一律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和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布,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报送查处情况。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自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司法部官网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作出行业惩戒、收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或其他方式向全行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业惩戒决定书中涉及秘密或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删减、遮挡等技术处理后再行公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行业惩戒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及时在相同渠道公开。

四、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制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惩戒情况通报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在系统内、行业内进行书面通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季度一通报”或“一事一通报”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是在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中,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惩处的,要及时予以专门通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根据各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梳理总结,选取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在全国通报;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及时予以专门通报。同时司法部将建立年度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每年1季度公开发布上一年度全国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典型案例,驰而不息强化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结合通报工作,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五、健全完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研判制度

    各地要以发挥警示作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落脚点,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认真研究,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切实查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及时发现和总结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尽快补齐监管漏洞,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律监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掌握,加强分析研判,完善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应对。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将对各地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业惩戒及落实公开通报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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