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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 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的,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2023-07-25      阅读:73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怀孕的傅女士同往常一般骑着电动车上班被逆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撞倒在地。事故现场,驾驶电动车的祁某不但未将傅女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反而态度恶劣且当场驾驶电动车离开。此时的傅女士已怀孕双胞胎九周。医院里,傅女士不敢相信孩子已经没有心跳的事实,辗转多家医院多次求医验证,但听到的仍是同一结果。在医护人员的建议下,傅女士无奈流掉两个孩子,并在家中休养了一段时间。


经交警大队认定,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虽经多次协商,但祁某与傅女士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傅女士将祁某诉至滨江区法院,要求祁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就事故对傅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傅女士已怀孕九周,发生事故后腹中胎儿已无胎心,被迫终止妊娠。傅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再结合人流手术对女性生育生理机能的损害,本次交通事故对傅女士身心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傅女士有权就被迫终止妊娠要求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遂依法判决:祁某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6300余元。

法官解读


实务中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孕妇流产是否要支持受害孕妇的精神损害赔偿做法不一。虽然一般的流产不能构成重伤,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其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在适当情况下,也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更不要说孕妇因交通事故失去腹中孕育的胎儿。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报刊《人民法院报》 | 本文仅供学习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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