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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这些你有必要知道!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在解决纠纷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使用法律,顺利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1、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特点,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准则,就是必须客观、中立、公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的身份,提供客观科学真实的鉴定意见,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分工合理、配套齐全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有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有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运用科学技术,查明纠纷和案件的事实,在解决纠纷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之一,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顺利解决社会纷争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如果说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诉讼则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高层次的最权威的最后一种解决手段。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种类,是有效化解纠纷讼争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对诉讼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对于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点
既然司法鉴定对于案件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则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地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
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即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初步固定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决定,但是,鉴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诉辩意见和举证变化的客观情况,法官并不能在庭前准备中解决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所有事项,很多当事人会在开庭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那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点有哪些呢?
1、被告答辩阶段:案件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可以在答辩阶段提出相关抗辩意见。
例如,针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对其收到的货物质量持有异议,且该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直接进行判断的,则被告可以在答辩时提出鉴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举证质证阶段:当事人在举证阶段都会出示支持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对方当事人则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在此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出示证据的情况以及对方的陈述主张,决定是否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例如,针对原告起诉依据的合同或协议,被告对该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存在伪造可能的,可以在质证阶段先核对证据原件,在确认原件形式的基础上,申请对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3、法庭发问阶段: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之后,法庭审理进入当事人互相发问及法庭发问阶段,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书面证据无法体现的事实细节,当事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出鉴定申请。
例如,在一起咨询合同纠纷中,原告依据咨询合同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咨询费。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及证据后,发现公司内无此份咨询合同的档案,且对于合同履行情况一无所知。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出示了咨询合同原件,被告经辨认对于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但对合同签署时间产生了怀疑,即被告公司原总经理(已离职)与原告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告怀疑此份咨询合同可能是总经理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纸上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并在离职后利用该空白纸制作了咨询合同的文本。
因此,被告提出了鉴定申请,除了要求鉴定被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外,还要求对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被告上述申请的目的是欲否定咨询合同的合法性,以此支持其认为不应支付咨询费的抗辩主张。
4、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此时如果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事实调查。当事人如果在辩论阶段发现确有必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则最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认定
1、要求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法院应当在庭前交换给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交初步的质证意见,以便法官掌握双方对鉴定结论的争议所在,保证庭审质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2、通知鉴定人员出庭
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以及案件审理情况,认为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则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到庭。
庭审中,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包括对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程序是否有异议,当事人也可以就有疑问的事项向鉴定人员进行发问。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要求鉴定人员针对专业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的鉴定意见。
3、结合鉴定意见归纳争议焦点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应当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此时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当充分考虑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以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异议。在此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争议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作为后续法院判决的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相较于其他证据而言,专业性较强,证明力较高,不论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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