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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法医神秘面纱

日期:2023-05-26      阅读:94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健康,对于医疗水平的期望值也相对提高。然而,并非所有疾病都能治愈,由此医患纠纷也相对突出,这也使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面临更多挑战。




2019年9月,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A乡往B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某县境国道某线,遇塌方路段,在与对向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会车时发生侧翻,车身压到轻型普通货车,造成轻型普通货车上的蒋某、周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委托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通过尸体解剖检验发现,死者蒋某全身多发皮肤挫擦伤、挫裂创,双侧眼睑结膜出血、下牙槽骨骨折;解剖见其蛛网膜下腔见少量出血、肺脏广泛性血肿、心脏表面见有大量点状出血点、脾脏破裂伴创面少量渗血,左腹部见有散在的少量凝血块。结合案情分析,上述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根据尸体检验,综合分析,死者蒋某死亡原因是由于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躯干后造成严重的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9岁的赫某于某年5月在医院放射科行泌尿系增强CT扫描检查,8时33分左右进入检查室,8时39分检查结束,离开检查室。8时40分左右,患者在CT候诊区出现不适。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


由于被鉴定人赫某在泌尿增强CT扫描检查后(已静注了造影剂碘佛醇),在CT候诊区出现不适,表现为面色潮红、全身抽搐及呼之不应等药物不良反应症状,后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而且,已有因静注碘佛醇出现药物过敏反应的学术报道。因此,药物过敏反应可由静注碘佛醇所致。


法医鉴定人根据尸体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及毒(药)物检验、血液免疫学检测,并结合现有相关资料,最终认定被鉴定人赫某符合静注碘佛醇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也常涉及活体病理诊断)。通过尸体解剖及相关病理组织学等检查,对死亡原因、时间、方式、致伤物、损伤时间、损伤与疾病和中毒的关系、医疗纠纷有关的死因及其他死亡相关的事实等方面进行法医学鉴定或推断。病理学是医学的灵魂。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


确定死亡原因

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判定致死方式

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推断死亡时间

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致死伤物体

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

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转自: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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