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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丨2021年度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日期:2023-03-27      阅读:836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2021年度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本文来源《中国司法鉴定》2023年第1期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3.01.016


截至2021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共2883家,比上年减少11家;司法鉴定人36878人,比上年增加405人;全年共完成“四大类”鉴定业务3016274件,比上年增加503027件,同比增长20.02%。


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数量

全国“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共2883家,其中,达到或超过10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省份有13个,少于50家的有9个,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山东省(211家)、广东省(202家)、河南省(191家)、湖南省(175家)、河北省(139家),排名后五的是西藏自治区(3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家)、青海省(18家)、天津市(29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家)(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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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单位的性质

由法人组织发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2774家,占总数的96.22%。其中:营利法人的1132家,占39.26%;非营利法人的1642家,占56.96%。依托卫生、教育、科研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发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仍是最主要的方式,共1497家,占总数的51.93%。


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发起设立的109家,占3.78%。

鉴定业务类别

从事“四大类”司法鉴定的机构中,2214家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76.80%。其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1951家,法医病理鉴定的718家,法医毒物鉴定的530家,法医物证鉴定的430家,法医精神病鉴定的322家。(注: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跨类别、跨项目执业,以上分项数据总和会超过司法鉴定机构总数,下同。)


677家从事物证类鉴定业务,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23.48%。其中,从事痕迹鉴定的599家,文书鉴定的325家,微量物证鉴定的117家。


230家从事声像资料鉴定业务,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7.98%。其中,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200家,图像鉴定的134家,录音鉴定的103家。


220家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7.63%。其中,从事生态系统鉴定的138家,土壤与地下水鉴定的129家,污染物性质鉴定的121家,地表水与沉积物鉴定的115家,空气污染鉴定的86家,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的68家,近岸海洋与海岸带鉴定的25家。

司法鉴定机构规模

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1432家,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49.67%;有2~4项的1090家,占37.81%;有5项及以上的361家,占12.52%。


执业司法鉴定人5人及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537家,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18.63%;6~19人的1861家,占64.55%;20人及以上的485家,占16.82%。 


司法鉴定人情况
年龄结构

从事“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中,30岁及以下的司法鉴定人1113人,占人员总数的3.02%;31~60岁的28577人,占77.49%;61岁及以上的7188人,占19.49%。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31611人,占总数的85.72%。其中,具有硕士学历的5663人,具有博士学历的2691人,共占总人数的23.39%,较上年上升1.86个百分点。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9881人,占总数的26.79%,较上年下降1.84个百分点;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2738人,占34.54%,较上年下降2.75个百分点;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2721人,占7.38%,较上年下降1.31个百分点(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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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类型

专职司法鉴定人18778人,占总数的50.92%,比上年增加1047人,同比上升2.33个百分点;兼职司法鉴定人18110人,占总数的49.08%,比上年减少642人。


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21年度,全国“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各类鉴定业务共计3016274件, 比上年增加503027件,同比增长20.02 %。各类业务量变化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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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分类

“四大类”鉴定中,法医类240.70万件,占79.80%;物证类54.13万件,占17.95%;声像资料4.73万件,占1.57%;环境损害2.06万件,占0.68%。


法医临床鉴定仍然是“四大类”鉴定中最主要的业务,共122.92万件,占40.75%;其次是法医毒物鉴定60.08万件,占21.91%;痕迹鉴定45.43万件,占15.06%。

委托主体分类

公安机关委托的业务最多,达150.48万件,占总业务量的49.89%;其次是个人委托的72.75万件,占24.12%;法院委托的49.33万件,占16.36%;检察院委托的最少,有0.69万件,占0.23%;监察机关、保险机构和其他主体委托的共28.38万件,占9.4%。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共200.50万件,占总业务量的66.48%,比上年增加36.41万件,占新增业务量的72.39%。

涉及种类分类

诉讼中委托的共124.88万件,占41.40%。民事诉讼中委托的最多,共84.35万件,占27.97%;其次是刑事诉讼中委托的38.17万件,占12.66%;行政诉讼中委托的最少,有2.36万件,占0.77%。


诉讼外的委托共176.75万件,占58.60%,比诉讼中委托高17.20个百分点。其中:行政执法中委托的57.61万件,占19.10%;保险理赔中委托的19.99万件,占6.63%;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监察工作中委托的共8.01万件,占2.65%;其他活动中委托的91.14万件,占30.22%。

数量与平均值分类 

全国各地区平均业务量9.43万件,比上年增加1.57万件,在均值以上的地区有15个,超过15万件的地区有9个,超过20万件的地区有1个。业务量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广东省(313797件)、四川省(180356件)、浙江省(170194件)、安徽省(164598件)、江苏省(163320件);排名后五的是西藏自治区(1644件)、青海省(8018件)、宁夏回族自治区(13488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019件)、海南省(17963件)(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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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所均业务量1046件/家,比上年增加178件/家,同比增长20.51%。所均业务量最多的前五个地区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004件/家)、上海市(2836件/家)、浙江省(2579件/家)、安徽省(1646件/家)、天津市(1641件/家);排名后五的是甘肃省(368件/家)、宁夏回族自治区(409件/家)、陕西省(413件/家)、青海省(445件/家)、吉林省(451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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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均业务量82件/人,比上年增加13件/人,同比增长18.84%。人均业务量最多的是浙江省(190件/人),其次是上海市(173件/人)、广东省(141件/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5件/人)、湖北省(127件/人);最少的是甘肃省(28件/人),其次是陕西省(29件/人)、黑龙江省(33件/人)、青海省(36件/人)、海南省(37件/人)(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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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情况

2021年重新鉴定共57984件,占业务量总数的1.92%。从委托主体来看,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占重新鉴定总量的72.30%,公安机关委托的占14.50%,检察院委托的占2.02%,其他主体委托的占11.18%。从业务类别来看,法医临床鉴定占重新鉴定总量的79.43%,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占5.35%,痕迹鉴定的占3.42%。


从重新鉴定的原因来看,因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占81.39%,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占0.17%,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占0.04%,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占0.0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占18.36%。


数据分析
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从严监管背景下,全年注销和撤销司法鉴定机构103家,较上年增长83.93%,占司法鉴定机构总数3.67%;注销或撤销司法鉴定人2594人,较上年增长20.54%,占人员总数7.03%。同时,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准入,全国“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总体稳定,司法鉴定人数量小幅增长,形成了新旧交替的良性循环。在业务量上,全年共301.6万件,在疫情期间实现逆势增长,增长率达20.02%,所均业务量1046件/家,人均业务量82件/人,分别上升20.51%和18.8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空间大、潜力足的特点。

司法鉴定人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与2020年相比,60岁以下的司法鉴定人29690人,比上年增加419人。其中,30岁及以下的1113人,比2020年增加303人,同比增长37.41%,31~50岁的增加289人,同比增长1.57%。从学历、技术职称和专兼职类型上看,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8354人,占总数的23.39%,比上年上升1.86个百分点;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34157人,占总数的92.62%,比上年上升1.31个百分点;专职司法鉴定人18778人,占总人数半数以上,达50.92%,比上年上升2.33个百分点。总体而言,司法鉴定人队伍呈现年轻化、高学历、专业化、专职化发展趋势。

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迅速

近年来,随着视听软件等计算机程序的广泛应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与之相关的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业务量增长最快的类型,同比增长44.22%和36.05%,达“四大类”平均增长率2倍左右。特别是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电子数据鉴定,业务量同比增长55.59%,反映出司法鉴定持续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产生的鉴定需求。

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集中并具多样化

各类鉴定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服务领域主要是诉讼活动,同时呈现多样性。在三大诉讼活动中委托的业务共占41.40%,其余业务服务于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如行政执法,以及某些社会活动如保险理赔、仲裁调解等。从委托主体来看,公检法机关委托的业务共占66.48%,其中公安机关委托的占49.89%,接近全部业务量的一半,法院委托的占16.36%。个人委托的占24.12%,比法院委托的高7.76个百分点。其他如监察、保险等主体委托的共占9.4%。这反映出司法鉴定除服务于传统诉讼活动,为公检法办案提供证据支持外,也在其他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专项治理成效初显

全年司法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5158人次,其中依法出庭5055人次,应出尽出率为98.00%,比上年增加3.05个百分点。重新鉴定中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而重新鉴定的23件,同比下降82.17%;因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24件,同比下降80.00%;因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99件,同比下降82.81%。这反映出去年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效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更趋规范。


统计数据还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小、微”机构占比偏大的情况没有实质性改观(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总数的49.67%)、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占比出现下降趋势(同比降低4.59%)等。下一步,我局将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推进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意见出台,大力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同时,联合政治部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持续加强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等,不断完善发展格局,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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