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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揭开法医神秘面纱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健康,对于医疗水平的期望值也相对提高。然而,并非所有疾病都能治愈,由此医患纠纷也相对突出,这也使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面临更多挑战。今天,通过案例带你了解法医病理鉴定那些事。
案
例
一
2019年9月,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A乡往B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某县境国道某线,遇塌方路段,在与对向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会车时发生侧翻,车身压到轻型普通货车,造成轻型普通货车上的蒋某、周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委托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通过尸体解剖检验发现,死者蒋某全身多发皮肤挫擦伤、挫裂创,双侧眼睑结膜出血、下牙槽骨骨折;解剖见其蛛网膜下腔见少量出血、肺脏广泛性血肿、心脏表面见有大量点状出血点、脾脏破裂伴创面少量渗血,左腹部见有散在的少量凝血块。结合案情分析,上述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根据尸体检验,综合分析,死者蒋某死亡原因是由于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躯干后造成严重的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
例
二
69岁的赫某于某年5月在医院放射科行泌尿系增强CT扫描检查,8时33分左右进入检查室,8时39分检查结束,离开检查室。8时40分左右,患者在CT候诊区出现不适。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
由于被鉴定人赫某在泌尿增强CT扫描检查后(已静注了造影剂碘佛醇),在CT候诊区出现不适,表现为面色潮红、全身抽搐及呼之不应等药物不良反应症状,后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而且,已有因静注碘佛醇出现药物过敏反应的学术报道。因此,药物过敏反应可由静注碘佛醇所致。
法医鉴定人根据尸体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及毒(药)物检验、血液免疫学检测,并结合现有相关资料,最终认定被鉴定人赫某符合静注碘佛醇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知
多
一
点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也常涉及活体病理诊断)。通过尸体解剖及相关病理组织学等检查,对死亡原因、时间、方式、致伤物、损伤时间、损伤与疾病和中毒的关系、医疗纠纷有关的死因及其他死亡相关的事实等方面进行法医学鉴定或推断。病理学是医学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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