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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如何选择专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

日期:2022-08-08      阅读:137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印发《衡阳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年3月15日 衡中法发[2022]4号)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了《衡阳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0月1日印发的《衡阳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终止执行。



衡阳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试行)



(2022年3月1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条 司法技术人员收案后,除第九条第(三)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做好相关记录。



在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或者庭审等程序中需要选择专业机构的,司法技术人员接到业务部门的通知后,应该立即组织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收案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



当事人同意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可以使用网上法庭、网上调解室等远程视频方式进行选择。



当事人不按通知时间到场,也未在指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但应邀请纪检督察部门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选择专业机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的摇号系统进行,选择专业机构须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进行;对于《名册》中专业机构无法完成的项目,可以在《名册》外选择。



第十二条 选择专业机构过程中,如鉴定申请人要求变更鉴定内容,是否允许,由委托的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选择专业机构,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法律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按《衡阳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办理;



(三)民事诉讼过程中专业机构的确定,采取先协商选择,协商不成后随机选择的方式办理;



(四)刑事诉讼过程中专业机构的确定可以采取随机的方式,或者在征求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意见后,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第十四条 协商选择专业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



(三)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在书面协商选择专业机构报告上确认签字;



(四)如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相应资质或具有不适宜情形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随机选择方式: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二)当事人要求随机选择的;



(三)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四)发现协商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随机选择一般使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摇号系统进行。



在庭外调解、证据交换或者庭审过程中需要立即选择专业机构的,可以采用现场抽签、摇号等当事人认可的随机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名册》中某类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确定该机构为对外委托案件的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的案件,原则上由司法技术人员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如特殊案件不适宜随机选择的,由司法技术人员决定专业机构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选择省外专业机构,由当事人共同提交两个以上的专业机构名单,或各自提交相同数量的专业机构名单,进行随机选择。



对于标的较大,中介费用高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随机选取两个以上专业机构就中介费用进行报价,报价最低的机构为选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通知审判、执行部门的承办法官参加或邀请督察部门的人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确定后,能够采取线上的方式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采取线上的方式办理对外委托手续。



因鉴定材料过多无法形成电子卷宗,或者鉴定过程中必需使用原件等原因,无法采取线上的方式办理对外委托手续的,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委托手续:



(一)需要专业机构到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通知专业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二)需要人民法院到专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明确中介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收取的标准,告知人民法院完成鉴定还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需要通过掌握案情才能明确所需服务费用和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送达《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列明所需中介服务费用及标准、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 鉴定费用按件计价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向专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按标的金额计价且数额较大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该根据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的收费金额,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最低报价,向当事人送达预交鉴定费用的通知。



当事人在通知的时限内没有预交鉴定费用的,终止鉴定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在鉴定时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等其他鉴定费用,可以要求申请鉴定人预交,鉴定结束立即与申请鉴定人结算清楚,并将相关票证随鉴定意见书一并移送委托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外委托印章的字样:法院名称+对外委托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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