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大总部受理中心
0311-67365166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0311-89172691
(法医毒物)
亲子鉴定
0311-89172690
《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的技术指导,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可或缺的诉讼参与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高度依赖的证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等专业领域,学科交叉性强,且直接服务司法诉讼活动,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证据,法律性和专业性高度融合。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矛盾诉至人民法院,重庆市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涉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矛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统一规范有关认识问题和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的技术操作规程,减少有效投诉,促进医疗纠纷和谐处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指导意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执业、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目前自律管理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行业协会予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提醒,更好地服务重庆市的矛盾纠纷化解活动,同时避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指导意见》全文共七条。一是主要对委托主体、鉴定资格、审查受理、鉴定实施等四个方面涉及重点且易出错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部执业分类规定作出重申并提出具体的技术操作指引。二是针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死亡后果的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鉴定机构在不具备鉴定条件(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违规受理实施鉴定,是矛盾最多且让办案机关棘手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的审查受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三是针对鉴定材料的补充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涉及其他鉴定事项以及鉴定结论表述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和禁止性要求。
目前,《指导意见》已经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