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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的三性
从《证据学》的基本内容可以得知,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事件关联性和形式合法性这三种属性。对于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来说,也不可例外地具备这三种属性。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我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三性”的认识,以期与同行切磋。
1、客观真实性:(由于鉴定意见是在客观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加上鉴定人主观学识与经验经过分析推理得出的意见,因此以客观可靠性来表示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更为准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体现在鉴定意见的依据是被鉴定人的原发损伤、临床各种检查检验结果以及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所受损伤的查体所见。在此基础上,鉴定人运用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并结合自己的学识和经验,经过分析、推理和判断,最终得出自己的鉴定意见。
2、关联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体现在该鉴定意见为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针对该案件中被害人所受损伤,以及该损伤与该案件犯罪嫌疑人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检验、分析和判断,因此,该鉴定意见是为了解决该案件中法医技术性证据问题的专门性意见。
3、合法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体现在,出具该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人依法在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并被授予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意见书的文书格式符合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医咨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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