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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15      阅读:179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1月26日 粤司规[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已经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助理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行为,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招用的司法鉴定助理的管理。

第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鉴定机构依法依规招用司法鉴定助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鉴定协会具体承办司法鉴定助理备案、培训等工作,按照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负责环节”,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鉴定活动中应当由鉴定机构负责的工作环节,如:签订委托书、校准仪器设备、保管鉴定档案等。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负责环节”,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鉴定活动中应当由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负责的工作环节,如:检查、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等。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亲历环节”,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鉴定活动中只能由鉴定人实施的工作环节,如: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法医临床鉴定中检查被鉴定人身体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助理(以下简称鉴定助理),是指鉴定机构根据执业需要招用的辅助鉴定机构、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的人员。

鉴定助理可以辅助参与鉴定活动的签订鉴定委托书、提取(接收或者保管)鉴定材料、检验检测、草拟相关文书、管理鉴定档案等环节的工作,不得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的工作。

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不具体参与鉴定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鉴定助理的范围。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鉴定机构招用鉴定助理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鉴定协会备案。

第七条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设立组织应当与鉴定助理签订劳动合同。鉴定助理为退休人员的,应当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鉴定助理只能受聘于一个鉴定机构从事鉴定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鉴定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一)曾被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受过刑事处罚;

(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四)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助理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助理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鉴定机构或其设立组织为鉴定助理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录(鉴定人为退休人员无需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者刚入职尚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四)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承诺书或者存在相关情形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通过省司法鉴定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备案材料,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司法鉴定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提出取消鉴定助理备案申请:

(一)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

(二)在鉴定机构中不再从事鉴定辅助性工作;

(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所在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撤销的,该机构所有鉴定助理同步取消备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自主安排鉴定助理工作岗位。鉴定助理辅助开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鉴定助理上岗前,应当学习并掌握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参加并通过省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视为法律知识考核合格。

参与鉴定活动中检查、检验等专业技术环节的鉴定助理上岗前,应当通过相关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考核由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考核结果随其备案材料一同上报。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安排鉴定助理实施“鉴定机构负责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可以指派鉴定助理听从鉴定人的工作安排,鉴定人可以安排鉴定助理辅助实施本人承办鉴定案件“鉴定人负责环节”的工作。

鉴定机构不得安排鉴定助理在未经鉴定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鉴定人负责环节”的工作。鉴定人发现鉴定机构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劝止,经劝告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安排鉴定助理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的工作。

严禁鉴定助理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严禁鉴定助理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鉴定人亲自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工作时,鉴定助理可以参与“鉴定人亲历环节”相关工作的实习活动。

第十六条 鉴定助理参与鉴定活动相关环节,应当在过程记录单上做记录并如实签署本人姓名。严禁替代鉴定人签名。

第十七条 具备技术能力的鉴定助理参与鉴定活动中检查、检验等专业技术环节的经历,在申请鉴定人执业登记时视为司法鉴定工作经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鉴定助理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助理管理制度,规范鉴定助理辅助行为。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或其招用的鉴定助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所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加强检查频次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一)安排未备案人员参与鉴定活动;

(二)鉴定助理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

(三)鉴定助理掌握鉴定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情况或者实际操作能力不符合其岗位要求;

(四)鉴定机构安排鉴定助理在未经鉴定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鉴定人负责环节”工作;

(五)鉴定助理辅助办理鉴定案件曾有过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鉴定协会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和监管。

第二十条 鉴定助理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鉴定助理应当自觉接受司法鉴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

鼓励鉴定助理加入司法鉴定协会。

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为鉴定助理在“鉴定机构负责环节”工作中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为鉴定助理辅助本人在“鉴定人负责环节”工作中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指使鉴定助理在“鉴定人负责环节”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鉴定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鉴定机构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鉴定助理参与“鉴定人负责环节”的工作,但是没有及时劝止或者劝告无效后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放任他人实施违法活动的,鉴定人应当依法承担放任他人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助理私自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备案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鉴定人行政法律责任时,按照情节严重档次处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授意、放任鉴定助理做虚假承诺申请鉴定助理备案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规定依法追究鉴定机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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