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大总部受理中心
0311-67365166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0311-89172691
(法医毒物)
亲子鉴定
0311-89172690
一般的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导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结果,所以当事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流程具体是委托、受理、签订协议书、鉴定实施、出具鉴定结果,在必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也会出庭作证。
那么,一般的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的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职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和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来源:华律网整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