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对于“医疗鉴定”这个医疗案件中的关键环节,却不怎么了解,以致错误操作医疗鉴定环节,导致本来完全能够胜诉的案件一筹莫展。下面几点关于医疗鉴定的相关知识,患方应当认真了解。
1 诉讼之外:只有医学会鉴定一种,由于属诉讼之外的内部行政处理范畴,一般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或卫生管理部门或医调委会要求患方先进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是否属医疗事故,几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 诉讼之中:有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两种,现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目前只有少数地区仍以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外,大部分地区基本都是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
由于司法程序之外的鉴定一般只能是患方被动的接受,只能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基本上不存在患方主动申请的情形(除非是极少数的医方同意由患方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因此,申请鉴定的情形此处指的是以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形。进入诉讼程序且患方获得完整病历后,患方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鉴定结果来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医方的责任程度。需要提醒患方的是,对于非经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医方或卫生管理部门或医调委要求患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方需要注意,由于未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患方无法获得完整病历,没有掌握完整病历也就是没有完整证据,患方如何在鉴定过程中主张医方的过错?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大量实践证明,这种鉴定下的鉴定结论对患方一般是不利的。
进入诉讼程序且患方获得完整病历后,患方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申请由法院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对于医疗案件的处理都是选择采取司法鉴定。
一方面,司法鉴定作为社会组织,属于中立的第三方,不会偏向任何一方,更为客观公正一些;另一方面,司法鉴定采取个人负责制,即每一位采取司法鉴定的专家都要在最后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不满意,可以在法庭上申请鉴定专家出庭质证,在这一点上,医学会采取的是机构负责制,由医学会盖章,没有专家的个人签名。因此,对于患者来说,如果能够选择,那么司法鉴定机构是优先于医学会的。进入诉讼程序后,患方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鉴定的项目根据案情不同会有差异,除鉴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方责任程度外,有的案件还会涉及到伤残级别、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医疗依赖、护理依赖、“三期”鉴定等等鉴定项目。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患方垫付。案件判决时根据判决结果,患方胜诉的案件根据医方的责任程度判决医方负担鉴定费用的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