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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完善司法鉴定主体准入机制 实行登记管理
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完善了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机制,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在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条例明确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条例强化了司法鉴定职业保障措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侮辱、殴打、恐吓、损毁财物等方式破坏司法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条例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收取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规定,并明示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北京市将推动京津冀司法鉴定工作协同发展,逐步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在标准规范、准入培训、学术研究和数据共享等方面与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机制。
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