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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的应用4例

日期:2020-05-08      阅读:176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医学影像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鉴定中,对于判断驾乘关系、分析致伤方式、明确损伤程度及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用价值。以4 例道路交通事故为例,在无法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笔者运用X 线检查、多层螺旋CT 扫描等医学影像技术对死者尸体及受伤者进行检查,结合尸体检验、车辆勘验等结果综合分析交通事故中人体致伤特点。结果表明,在交通事故的勘查检验过程中,影像学检查有助于分析人体损伤类型及损伤程度等信息,再结合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所见,可以使鉴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医学影像学;机械性损伤;交通事故损伤

道路交通系统是一个由人、车、路、环境构成的动态系统,该系统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的多样性及事故相关检验鉴定的多学科交叉性。由于交通事故多是因过失或者意外引起,发生死亡事故时,家属难以接受尸体解剖,这给此类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带来困难。随着医学影像学的发展和刑事技术设备及方法的不断改进,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中,影像学技术常被用于判断驾乘关系、分析致伤方式及明确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实践中。笔者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传统方法结合X线检查、多层螺旋CT检查等影像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此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现报道4例典型交通事故损伤的检验鉴定,供同行们参考。

一、判断驾乘关系

驾驶员的认定是涉及多人死伤的交通事故处置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驾驶员为逃避事故责任、减少经济赔偿而谎称其他人是驾驶员的情形时有出现;另一方面,处理事故的民警现场保护意识不足导致现场破坏,证据破坏或灭失的情况也存在。为准确查明事故真相,法医在工作中可以结合影像学资料及其他检验技术,综合判断驾乘关系。

案例:某日晚22时,一辆小型轿车在省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死伤人员的现场位置全部在车外。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肇事小型轿车车身右侧变形严重,左侧车身未见明显变形;右侧车身底板、车顶、中柱凹陷,轴距缩短,前后车门、行李箱盖、右侧围板、翼子板严重变形,前后挡风玻璃、右侧门窗玻璃破碎,后保险杠及右后尾灯损坏。法医通过对三名死者的尸体检验,确定三人死亡原因均系颅脑损伤,且身体右侧损伤类型更多,损伤程度更重。对幸存伤者的伤情进行法医检验,其体表损伤轻微。同时对其颅脑、胸部及四肢进行X 线拍片检查,结果提示伤者右侧股骨骨折。分析本次事故,肇事车辆最大变形处位于车身右后侧,该部位系事故中受力最大部位。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减速度最大,车内人员损伤的风险也较高。根据事发后车身右侧前后门窗及后挡风玻璃的破损变形可知,车内人员均未系安全带且具有被抛出的路径。通过对尸体检验发现,三名死者的损伤特征符合碰撞伤的表现,车辆右侧因事故造成空间变小,根据车内人员动力学响应其损伤不易在车内驾驶室位形成。而伤者仅有右股骨骨折表现,由于轿车左侧驾驶位空间变形不明显,驾驶室特点使处于其中的人员较其他乘员不易被抛出车外(事后调查伤者叙述自己在发生事故后爬出车外求救);同时伤者右侧股骨中上段骨折,骨折远端向内侧错位,结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运动过程及肇事车辆排挡盒的损坏变形(图片未展示)可知,驾驶员股骨骨折符合在驾驶位向右侧运动过程中其大腿与排挡盒撞击形成有关。根据现场勘查、车辆检验、死伤人员的法医学检验及伤者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判断伤者系该车驾驶员。  

二、致伤方式分析

案例:某日早8时许,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闯入临时施工大桥路段,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事故现场位于某大桥路面,由西往东沿行车方向设有反光锥桶隔离右侧行车道和应急车道,留有左侧和中间车道供车辆通行,大桥护栏高1m。死者位于施工大桥路段的桥下,因被抢救过,民警到达现场时死者原始体位已经发生变动。在本事故中死者系因躲避危险自行跳桥还是因肇事车辆撞击后跌落坠桥,成为疑点和焦点,因此分析死者致伤方式尤为重要。由于死者家属拒绝解剖检验,法医常规进行尸表检验后,对尸体行全身X 线检查,主要检验所见为:右侧顶骨骨折,右侧肩胛骨及锁骨、双侧第2-10 肋骨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肱骨上段骨折。根据尸表检验及影像资料分析,一方面死者符合高坠损伤的特点,如体表损伤轻,内部损伤重、损伤广泛,多发性复合性骨折的特点;另一方面发现其下肢仅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及散在擦伤。分析若系因事故发生时紧急避险未接触车辆直接跳桥,从损伤看缺乏双下肢着地引起的损伤的表现,并且多处损伤非一次性暴力可以形成。死者骨折形态,尤其是右侧胫骨平台楔状骨折(楔形底边为力的作用点,楔形的尖端指向符合肇事车辆的行驶方向)与高坠损伤特点不相符,因此分析死者的致伤方式与肇事车辆碰撞有关。

三、损伤程度分析

案例:某日晚21时许,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接触后,造成王某倒地,徐某驾车驶离现场。随后,陈某和赵某各自驾驶小型轿车分别与躺在路面的王某发生接触并碾压,最终导致王某死亡。受委托方要求,在明确王某死亡原因的同时需要区分三辆小型轿车在该事故中对王某造成的损伤程度。检查涉案车辆,第一辆轿车检见左前翼子板有凹陷,距离垂直地面高度70-72cm,左后视镜与A 柱部分分离;第二辆车前保险杠覆盖件右下部破损,有血迹附着,右前轮眉内衬断裂脱落,右前轮挡泥板、右前下悬臂及周围部件、右前轮毂外缘及内缘及车辆底盘均有血迹附着;第三辆车前号牌下方右侧前保险杠有血迹附着,前保险杠左下缘、发动机护板、左前轮胎、左前挡泥板、底盘边缘等部位均有血迹附着。后经DNA 鉴定,肇事车辆上附着血迹与王某DNA比对一致。由于家属不同意解剖检验,法医常规进行尸表检验后,对尸体进行全身X 线拍片检查。结果提示死者左侧颞骨骨折,颈椎第3/4、4/5、5/6、6/7 及胸椎T1/T2椎间隙变窄,颈椎C4-7 椎体骨折,双侧肋骨多发、多段、多部位骨折,双侧髂骨、右侧骶髂关节、右侧耻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和右侧尺桡骨骨折断端错位明显。根据车辆检查所见,第一辆小型轿车痕迹主要集中在左侧车身(左前翼子板,左后视镜),第二辆及第三辆轿车痕迹主要集中在车底盘及轮胎,且均有死者血迹遗留。据此分析,行人在站立时与第一辆车发生碰撞接触倒地后,第二和第三辆轿车底部与处于卧位伤者接触、碾压。根据X 线检查结果分析,死者的绝对致命伤是颈椎和胸椎的损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他部位损伤系条件致命伤,其中部分骨折影像学表现具有一定的特点。例如颈椎C4-7 椎体骨折,部分椎体粉碎性骨折,符合颈部被车辆碾压的损伤特点;右侧肋骨骨折部位以锁骨中线、腋中线及肩胛线较为集中,骨折断端错位明显,呈前后变形改变,符合车辆碾压胸部的损伤特点,且非一次碾压可以形成。因此根据车辆血迹分布特点、死者的法医学检验及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有助于评估每一处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各次损伤是否构成绝对致命伤或条件致命伤。

四、明确死亡原因

案例:某日晚21时,在某国道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故。法医在接案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对死者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法医根据初步检验结果分析,死者左侧胸廓塌陷、左侧胸腔穿刺可见血性液体、右股骨骨折及四肢散在表皮剥脱,不能明确损伤程度及死亡原因。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尸体解剖。为案件侦查需要,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全身螺旋CT 扫描,结果提示:左侧2-8 肋骨折(骨折集中于腋中线及腋后线处),其中4-6 肋粉碎性骨折,右侧骶骨骨折、右侧股骨骨折。法医根据CT扫描结果,明确了死者系胸腹部联合损伤导致死亡,解决了单纯尸表检验无法明确死因的困难,同时结合其他调查资料,确定了肇事车辆的类型,从而为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客观、科学的证据。 

综上,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实践中,对于需明确损伤情况尤其是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传统意义的尸表检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医学影像技术的应用为交通事故死因鉴定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同时,通过分析尸体的损伤状况,可以进一步验证交通事故的致伤方式,为交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原文转载于:

李明,黄伟,曹峻华. 医学影像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的应用4例[J]. 刑事技术,2019,44(6):5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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