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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历史传承和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社会制度的发展经过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同样,司法鉴定的传承和发展也经过漫长曲折历程,逐步走向科学发展。
南宋法医学家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公认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广泛学习研宄。虽然中华法系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瓦解,但在世界法制丛林中,具有不可否认的独特价值。重新审视和研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土壤里汲取营养,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寻求解决当前问题的答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秦代至唐朝: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与确立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由战国至秦 开始萌芽,经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朝逐步发展形成,并最终在唐朝得以确立。
司法鉴定制度诸构成要素在此时期相继出现:战国时期出现了最早记录的司法鉴定活动;秦代明确了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确定了几种类型的鉴定,出现了初期的鉴_定文书,作出了初步的伤情划分,形成了初步的鉴定程序;汉朝开始实施保辜制度;唐朝开始在法律中明确鉴定人的责任,至此基本搭建起了司法鉴定制度框架。
从秦代起源之日起,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就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检验官吏身兼行政、鉴定职能,鉴定活动与诉讼活动相互交织,启动鉴定的程序与启动案件的程序相混同。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代法律在理论上、制度上开始“儒家化”,古代法律制度一直深深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司法鉴定制度也不例外。
1.秦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
“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贾静涛教授认为这是目前中国司法鉴定最早的历史记录。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我国已经有司法鉴定人员,并且已经开展法医方面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制度萌芽于商鞅变法时期制定的《秦律》。其中《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与司法鉴定密切相关。《法律答问》以问答的方式,阐释了秦律中的某些术语以及条文的精神实质。《封诊式》则是有关审判的原则规定,以及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关调査、审讯、勘验、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相关案例。“爰书”是整个司法过程的记录,《封诊式》中有许多“爰书”,记录了司法鉴定活动。
2.从两汉至隋朝: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发展
汉承秦制,中国封建法制经由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达到繁荣与鼎盛。期间,随着司法活动的频繁,带动了司法鉴定的发展,鉴定范围得到扩大,鉴定技术也在运用中得到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制度也随之逐步形成系统化。
两汉时期,已经开展致伤工具的法医鉴定,形成了一种简单的法医鉴定初步方法。如:汉初实施的《二年律令》之《贼律》部分将伤害分为“手足伤”、“金刃伤”和“他物伤”。东汉《汉书薛宣传》出现了痕”、“痏”的名词,《说文》中对“痕”、“痏”作出解释:“殴伤皮肤起青黑而无创瘢者为痕,有创瘢者曰痏”。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在儒家慎刑思想和重视民命理念的影响下,司法官吏注意通过运用鉴定手段来查明案件,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随之不断扩大。
3.《唐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
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了成熟和定型,司法鉴定制度也得以确立。《唐律》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包含了大量司法鉴定的内容。司法鉴定制度框架已经形成,要素基本完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律》中首次明确了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宋元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与发展
宋元时期的司法鉴定比唐朝有了更大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峰,实现了成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了法制化、系统化的司法鉴定制度;二是出现了称为“法家检验三录”的三部著作:《洗冤集录》《平冤录》《无冤录》,其中《洗冤集录》被公认.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著作。
宋元时期司法鉴定制度依旧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检验官吏依旧身兼行政、鉴定职能。宋元时期,出现了检验官吏由专业化向行政化偏移的倾向,某些情况下行政官员可以负责司法鉴定。宋元时期出现了一类新的与鉴定有关的人员一一仵作。
宋朝时期仵作由民间从事殡葬行业的人员,逐步转变成为官府的役吏,担当鉴定助手的角色。元朝时期仵作开始成为进行尸体检验的鉴定人员。宋元对检验官吏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仵作,仵作最终还是纳入了吏治的管理。报验程序同时兼具报案和起诉、司法鉴定委托的功能,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没有单独分离出来。
宋朝时期,儒家慎刑思想达到顶峰,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采用疑罪从赎原则,司法官员不能依赖于通过刑讯的方式来取得口供,并主要依据口供来断案,转而寻求司法鉴定等其它方式获得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元朝以唐宋为楷模,沿革其法律制度。
这为司法鉴定鉴定活动开展和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1.宋朝: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
宋初制定的《宋刑统》基本上遵循了《唐律》的规定,司法鉴定制度亦是如此。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宋刑统》已不能解决,就陆续颁布了一些敕、令、格、式形式的法令,其中也包括一些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内容。
比如公元1000年,宋真宗就颁布敕令,规定了司法检验官吏、初、覆检等内容,随后历代对鉴定人的身份和职责、鉴定程序和内容、尸检文件等司法鉴定制度内容作了系列补充规定,逐步达到成熟。宋朝司法鉴定制度成熟的另一个重要的标志,是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学专著的问世。
2.元朝:司法鉴定制度的再发展
与宋朝相比,元朝司法鉴定呈现简明化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文书简明化。“检尸法式”,颁发于大德八年,是现存时间最长的通行验尸文件,其法律效力相当于现代的法医鉴定书。“检尸法式”在综合宋朝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文书的基础上,取其所长,去其繁琐,简化而合为一种,简明扼要而具有代表性。二是司法鉴定指导性文件的出现。
明清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传承与转型萌芽
明清时期,司法鉴定制度没能突破宋元时期的体系框架,再有大的建设性的成就,只是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偶有创新也是局部的,而非根本性的。
明清较之宋元时期,检验官吏由专业化向行政化偏移的倾向更进一步,明确规定知县为县级的检验官吏。明朝采用“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弱化了儒家慎刑思想。法律明确规定无口供不能定案,造成司法官吏偏向刑讯而忽视司法鉴定,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1.法鉴定制度的传承与创新
明清时期不论自杀、他杀和意外死亡,一般都应鉴定,因医疗事故死亡和造成伤害的,也需要鉴定;与宋元时期相一致,具体鉴定项目上稍有差别。
明朝“检尸法式”仍然沿用元朝的格式和内容;清朝“验尸图格”是在元、明“检尸法式”的基础上发展细化而来的,要求用词准确,详细记录损伤的部位、状态、尺寸、深浅等特征,并要求说明是不是致命伤。明朝增加了“犯发格式”。
“犯发格式”是检验官吏完成检验后,向上级报告检验结果并向罪犯发送的文书。明清司法鉴定程序依然涉及报验与发验、初检、覆检、免检四个方面,相比宋元时期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细化,在内容上略有不同。
2.清末近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转型萌芽
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司法制度的冲击下,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开始引入近代元素,清末出现了近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1907清政府明确规定“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技能者,均得为之。”
《大清新刑律》中还规定:确定实施侵害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有精神病等职责,由医师或者理化学者承担,而尸体检验仍由仵作负责。
由有学识经验之人担任鉴定人,不再限定于司法官吏,这对延续几千年的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以法医鉴定为基础和核心,它历史悠久,发展水平高。宋朝时期的司法鉴定制度,内容系统、全面、严谨,是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顶峰之作,是中世纪最先进的;期间还产生了《洗冤集录》等法医著作。
这是中国古代高度重视司法证据,司法官员长期司法鉴定实践的结晶,中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体现了许多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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