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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更好发挥认证认可的约束作用,提升各鉴定机构/实验室鉴定能力和水平,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按照《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和《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2)的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司法鉴定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2020年度全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按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需要,2020年度共开展35个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编号为2020SF-CNAS 001至2020SF-CNAS 035(详细内容见附件1),其中“篡改文件鉴定”计划(编号为2020SF-CNAS 025)为2020年度司法部专项检查项目。
二、参加范围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项目。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拟申请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指导意见”、认证认可的相关要求,报名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二)全国所有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开展“篡改文件鉴定”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参加“篡改文件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编号:2020SF-CNAS 025),所需费用由司法部统筹解决。“篡改文件鉴定”能力验证计划为2020年度司法部专项检查项目,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落实报名工作,确保所有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部报名、一个不漏。各地应当将本地所有开展“篡改文件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汇总表(见附件2)于3月15日前发送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承担能力验证活动实施工作,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技术运作,承担接受报名、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分发样品、回收和分析结果、完成并分发结果报告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时间安排
1.报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20日,各地统一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报名,报名网址:www.ssfjd.cn。
2.样品发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负责将能力验证样品或材料发放至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样品发放时间为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将通过网页公告或短信通知能力验证样品或材料发放情况。
3.结果反馈。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各能力验证计划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结果反馈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4.结果评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结果进行评价,于9月30日前完成结果评测工作。
5.反馈评价报告。10月下旬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反馈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能力验证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机构报名等工作。对于重点疫情地区或疫情防控有特殊要求地区,可以适当调整本年度能力验证包括专项检查项目的报名和实施进程,并于3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计划方案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本年度能力验证的实施将暂缓采取集中测评、飞行检查等形式。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能力验证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
(二)以能力验证为契机做实做细第三方评价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价是《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要求,各地要以开展能力验证为契机,结合本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丰富评价方式,规范评价内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状况,每年应当对鉴定机构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评价(能力验证、专家评审等),评价结果记入执业档案。
(三)切实提高能力验证质量。应要求各参加机构独立完成本年度各项能力验证活动,确保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反映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适宜的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具体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的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抄袭、舞弊、结果串通等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四)强化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能力验证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于拒绝参加专项检查项目和本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能力验证项目,或者未按要求返回实验室结果,或者能力验证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双严十二条”有关要求,督促规范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要加强和完善能力验证活动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和综合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请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于12月29日前将本年度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整改、培训工作情况及相关工作打算报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实施、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质量处:刘红红、刘宇辰;联系电话:021-52351148转2519,021-52351397;电子邮箱:liuhh@ssfjd.cn(《本地所有开展“篡改文件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汇总表》请发至此邮箱)。
(二)政策咨询、反馈建议或意见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 ;联系电话:010-65152335;传真010-65152714;电子邮箱:sfbsfjd@163.com。
CNAS秘书处:贾汝静;联系电话:010-67105376;电子邮箱:jiarj@cnas.org.cn。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方建新;联系电话:021-52353025;电子邮箱:fangjx@ssfjd.cn。
2.本地所有开展“篡改文件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汇总表.docx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