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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司法鉴定申请驳回的理由

日期:2020-02-24      阅读:1027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事实上,不管买卖合同纠纷亦或是其他合同纠纷,提出鉴定申请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

一、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2014年《民诉解释》第1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项无关联的,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

二、常见驳回鉴定申请的理由

1、

1.1鉴定内容没有实际意义;1.2申请鉴定的事实已无必要;1.3申请鉴定事项所涉待证事实非本案实体处理的决定性证据。

2、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书面申请鉴定;

4、

4.1未提供比对材料,视为没有提出鉴定要求和;4.2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5、有其它证据证明某事项,无须再申请鉴定;

6、鉴定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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