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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科普丨当解剖遇上数字技术,带你了解虚拟解剖前世今生

日期:2023-09-21      阅读:114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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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的12月28日,物理学家伦琴提交给德国维尔茨堡物理学医学学会一篇名为《一种新射线——初步报告》的论文。文中他宣称自己发现了一种新射线,并将其命名为X射线。现在我们知道,这是一个多么伟大的发现,从此X射线在社会各个领域大放异彩。但很少有人知道,当时这一刚被公布的发现很快就派上了用场。在伦琴提交这篇论文的同一个月,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有一名男子小腿受到枪击,由于手术探查创口未找出子弹,他的腿伤愈合后留下了后遗症。外科医生帕特里克为他再次进行手术,并邀请麦吉尔大学的物理学博士约翰·考克斯对他的下肢做X 线摄片。经过45分钟的曝光摄影,他们发现扁平状的子弹位于伤者的胫骨和腓骨之间,于是成功地把子弹取了出来。后来,控方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X线摄片作为证据,最终凶手因故意杀人未遂而被判处14年监禁。这就是现代医学意义的虚拟解剖技术应用于司法鉴定的第一个案例。





虚拟解剖—无损存证

虚拟解剖(virtual autopsy)是指借助现代医学影像学及计算机技术,结合解剖学原理及技术要求, 在不破坏或少破坏人体完整性的前提下,获取体内外阳性(positive)信息以明确死亡原因的一种无损解剖手段。广义来说,虚拟解剖技术包括激光扫描技术、X线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及造影成像技术、磁共振成像(MRI)、超声成像技术、内窥镜技术,甚至包括体腔穿刺以及血液、体液实验室检查技术等一切可用于探测、评估病变、损伤,或辅助死亡原因鉴定的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虚拟解剖技术由瑞士伯恩大学的迈克尔·泰利博士大力推动,逐渐全面应用于法医学实践。


如果说案件真相是隐藏起来的谜,那法医就是让不能说话的证据“开口”,让已死亡的人“作证”的解谜人。特别是涉及死亡的案件,法医明确其死亡原因极其重要。在明确死亡原因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才能构建案件中各类因素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后续的法律处理。尸体解剖是明确死亡原因的黄金标准。例如,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短时间内两辆不同的车辆撞击了同一个人导致其死亡,如果不进行尸体解剖,没有明确每次事故与死者死亡间的关系,则交警很难进行案件的后续处理。虚拟解剖技术结合了现代医学科学新技术与传统方法,已成为目前尸体解剖的重要辅助手段。


全面预检


虽然案情、临床经过以及死亡前的表现可以向法医提供一定的线索,可供大致分析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的定位,但在许多情况下,体内和体外的变化并不一致。某些损伤存在外轻内重的情况,某些疾病的发作并无体外先兆。利用虚拟解剖,通过传统尸体解剖前的CT或MRI扫描,可以发现大部分的损伤形 态和部分疾病特征。这样不仅有利于传统解剖有的放矢,抓住重点,而且可以提前选择术式,避免解剖过程中破坏有用的证据部位。


替代首选


由于民情风俗的影响,有时候尸体解剖很难进行;而交通事故死亡或工伤事故死亡,案件性质为民事纠纷,不在强制尸体检验范畴。这些情况下,委托方常常要求进行“尸表检验,分析死因”。但尸表检验仅能根据表面的损伤现象(如皮肤擦挫伤,口、鼻腔积血和骨折等)来分析判断,必要时可能进行体腔穿刺来判断内部器官的损伤出血情况,通过毒物检验来排除中毒可能性。这种做法不仅粗陋,而且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发生争议,进入法庭辩论时则缺乏可靠依据,使案件矛盾激化,不利于法律处理。另一方面,一线法医面对的首要问题是能否排除凶杀, 决定是否进一步尸体解剖。根据初步的现场勘查和尸表检验,可排除常见的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或中毒,但由于未检查到体内的损伤疾病等情况,误判的风险仍然难以避免。


因此,在不能进行尸体解剖的前提下,虚拟解剖虽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解剖工作,但证据优势比单纯进行尸表检验和体腔穿刺等强得多。


证据补充


根据解剖常规,一些部位如果没有案情支持或者体表损伤提示,法医没有予以检查,这并不违反操作要求,但显然存在可能忽略这些部位损伤或病变的风险。在我国法医常规操作习惯下,全面尸体解剖后即保留器官标本,火化尸体。随着尸体的灭失,某些重要证据可能就此消失,永远无法查明真相。而虚拟解剖可以对所有部位全部扫描,永久保留证据,还可对某一部位进行分离、重建,全面分析,从而极大地减小了法医尸体解剖的漏诊率。此外,对某些解剖难度高、尸体破坏大的部位,虚拟解剖可作为良好补充。


保留原貌


尸体解剖是破坏性的检查手段,虚拟解剖可以避免解剖过程中对重要证据的破坏。如传统解剖导致大脑暴露,腐败液化的组织流出,这就会失去相应的检验价值;而腐败的脑组织中可能仍然保留血肿区的凝血块组织,出血的部位对于判断损伤、疾病等至关重要。通过虚拟解剖可固定血肿的原貌以及与周围组织的关系,可用于下一步的分析判断。


虚拟解剖虽然在司法鉴定中拥有很大的优势,但仍存在缺陷,如CT扫描无法清晰显现血管系统的病变。在临床治疗上,为了能够检查血管的病变情况, 医生运用一种向血管系统注入对比剂的方法来增强血管的显影。一些学者由此得到启发,将用对比剂增强血管显影的思路应用在法医学领域,于是死后CT血管造影技术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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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造影——增强诊断

由于进行死后CT血管造影时,对象是尸体,与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且一般不用考虑其生理损害,因而出现了多种对比剂和多种方法。


全身血管造影法


2005年,瑞士的研究者首次提出了死后全身血管造影的技术。他们用一种滚子泵作为灌注装置,将对比剂稳定地注入尸体全身的血管中。该方法所用的水溶性造影剂能够很好地显示全身血管形态,但容易使周围的组织水肿,对组织学检查产生影响,故很难用于法医学的实践,不过它使微创虚拟解剖成为了可能。研究者对其不断改进,用改良的心肺机代替滚子泵来灌注脂溶性对比剂, 减少了对比剂对周围组织的影响。该造影方法主要由建立死后循环(通过外源性压力推动造影剂沿着血管移动)和对比剂灌注两步组成,故称为两步造影法,是目前最常见的死后全身血管造影法。遗憾的是,它所用的设备十分昂贵,很难被广泛应用。


靶向冠状动脉造影法


在英国,猝死均需要给出死亡原因,查明死亡原因基本上都要通过尸体解剖。CT检查被认为可做尸体解剖的替代, 但单纯CT的检查往往只能对8%~41%的猝死做出正确的诊断。心血管病变是引 起猝死最常见的疾病,但若对所有猝死的死者都进行全身造影,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所费不赀。于是,一种便宜、快速、有效的方法在英国诞生了,这就是靶向冠状动脉造影方法。这种微创造影方法,主要针对冠状动脉病变做出诊断,相对而言操作简单, 且能被广泛运用。不过它只能对冠状动脉病变进行诊断,忽略了其他可能的血管病变。

心肺复苏血管造影法


日本的血管造影法,采用侵入性较小且相对简单的方式进行。在患者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后,立即从外周静脉(如心肺复苏时建立的静脉通道)注射对比剂,并结合胸外按压进行死后CT扫描并完成造影。


在我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较早开展虚拟解剖和死后血管造影研究的机构之一。自2005 年起,研究院展开了大量的虚拟解剖研究,初步建立了尸体虚拟影像数据库。大量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虚拟解剖和死后血管造影等新科技, 厘清了线索,固定了证据。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些科技手段是如何以虚拟构建真实, 来辨明案件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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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辨案

说不清的车祸


某市发生了一起不大不小的车祸——一名男子骑车过马路时,被一辆拐弯的汽车给撞了。男子被送到医院后进行了CT检查,并接受了保守治疗。1个月后,男子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时,医生叮嘱他注意观察病情有无进展,好好休养。


出院约半个月后,男子鼻腔内突然涌出大量鲜红色的鼻血。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男子的鼻腔内反复出血10次,在多家医院就诊,但相关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一天,男子双侧鼻腔突然又汹涌出血,很快晕了过去。遗憾的是,他这次没被抢救回来,当天就去世了。


由于死者的死亡距交通事故的间隔时间较长,第一次发生鼻腔出血已在事故的一个半月后,且他的鼻腔出血在最开始的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诊断中并未体现。因此,死者鼻腔出血与交通事故的相关性不够明确,还可能存在其他致死性的因素。司法鉴定人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辨明男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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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解剖之前,司法鉴定人审慎阅览了所有相关卷宗。此男子的医院CT扫描显示:左面部肿胀, 左颧弓骨折,脑内出现血肿,颅底还可见疑似骨折线,这提示车祸造成他颅底受伤了。颅底骨性结构中的血管为颈内动脉的一段,它内侧紧邻蝶窦(鼻腔周围蝶骨中间的含气空腔),而蝶窦与鼻腔相通。死者鼻腔汹涌流出鲜红色血液,是鼻腔周围较大的动脉血管破裂的征象,因此怀疑该段动脉血管损伤导致他鼻腔出血,进而死亡的可能性较大。然而,传统解剖操作是破坏性的检查措施,贸然打开这个部位,可能会破坏原始的骨骼和血管损伤特征,反而无法明确真正的死因。于是,司法鉴定人决定在解剖前先进行虚拟解剖及尸体血管造影,做好预案,对颅底可能的原始损伤情况和病变特征进行证据固定。


通过虚拟解剖(头颅及颌面部CT平扫)及血管造影,司法鉴定人发现,之前所怀疑的动脉血管段,就是死者鼻腔出血部位。但此处动脉病变的性质,到底是由外伤引起,还是自身疾病引起的,仍然无法确定。司法鉴定人由此确定预案,将其作为后续的重点检查部位,再进行传统解剖。


通过传统解剖,司法鉴定人打开了颅底的骨性结构,并在该重点检查部位发现了假性动脉瘤。这种假性动脉瘤多由损伤导致,结合其所在部位的骨折以及交通事故过程,鉴定认为死者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外伤,并发假性动脉瘤形成并最终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引起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当然,鉴定过程中还要排除其他损伤、疾病、中毒、窒息等多种因素引起死亡的可能性,再出具最终的鉴定意见。

— 锤 定 音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本案肇事方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肇事方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因此从轻处罚。假如本案在解剖前未做好预案,未应用虚拟解剖技术提前锁定目标部位, 那么在传统的解剖过程中极有可能漏检动脉病变,造成死因不明或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死因结果,那对家属来说就是另外一个沉重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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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图启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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