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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如何保障? 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出实招

日期:2020-07-16      阅读:116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2020年5月1日起,《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份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对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都有较多规定。为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新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加重了鉴定人应承担的有关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守底线,做好“裁判员”;同时也应回应司法鉴定人的需求和呼声,提供配套措施,保障鉴定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当好“娘家人”。只有建立与鉴定人责任相匹配的权利体系,司法鉴定人才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鉴定产品,才能更好地服务保障司法制度的健康运行。

      目前,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散落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央文件中,在实际操作中,零散的规定不利于各项权利保障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打响“上海司法鉴定”服务品牌行动方案》(沪司发[2019]10号)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障办法。在政法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上海市司法局深入调研,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将鉴定人执业各项保障措施予以研究梳理整合,并结合上海实际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确保有关保障措施能落地,有成效。在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订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等五家单位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主要体现以下亮点和重点:

★阐明了司法鉴定人的地位作用,强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保障诉讼的角度出发,本规定覆盖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同时也对其他鉴定人的权利予以同等保护。

★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保障责任。主要包括依法聘用,保障其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等,并单列一款强调鉴定机构应在为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安全保障和其他便利。

★对司法机关的保障责任进行了概述。要求公、检、法、安等司法机关共同支持保障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因鉴定活动或者出庭作证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有责任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破坏扰乱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应依法查处。

★对人民法院的保障责任予以重点强调。主要是鉴定人出庭过程中的相关权利需要法院加强保护,包括出庭准备时间、便捷通道、庭审专席或者提供视频作证等便利措施;法院应依法引导对鉴定人的质询,保障发放出庭作证的各项合理费用。

★突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和鉴定行业协会的保障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障主要起到牵头实施的作用,应定期召开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推进落实保障举措。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障工作,受理有关会员维权投诉和建议,发现并跟踪处理有关会员的网络舆情,切实维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司法鉴定责任保险的购买。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已经为所有会员单位都购买了责任保险。因此《意见》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由协会为全体会员单位统一购买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未参加保险的鉴定机构应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对严禁干涉司法鉴定活动予以重点突出,并对干涉行为的记录、举报、查处等内容予以细化落实。此条是对《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再次强调,同时也符合司法部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该条款是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其他意图干涉鉴定活动行为的严重警示,目的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意见》明确了从鉴定机构到政法各单位、行业协会等各单位应承担的保障责任,形成了权利保障的闭环,彰显了上海在落实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责任担当和信心决心。

原标题:《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如何保障? 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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