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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背景下的司法鉴定:变革与应对

日期:2020-07-10      阅读:176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倾向日益增强,司法鉴定活动作为自然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科学司法实践的典型,必然受到智慧司法浪潮的影响。法庭科学的兴起为科学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各种人身识别技术的问世为准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一次次地更新着诉讼证据的范围和种类。而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的变革、智慧法院的建设以及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的运用,对司法鉴定方式和内容都正在或者即将形成更大的冲击。

  智慧司法给司法鉴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就司法鉴定的项目内容而言,司法鉴定项目需求呈现电子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电子数据鉴定与传统鉴定的内容和形式有重要的区别,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载体的鉴定需求可能会随着电子签名、电子卷宗、电子印章、电子病历、电子证据等的广泛运用而逐渐增加,传统的鉴定项目比例将会减少并逐渐提升其内容的电子化程度。就司法鉴定的开展方式而言,智慧司法解决方案将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的转型,在线鉴定与有效利用司法鉴定大数据将逐步成为司法鉴定活动的新研究和实践探索领域,在线出庭质证也将成为鉴定人出庭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方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利用信息化的方法促进鉴定活动和鉴定管理的案例,鉴定送达和受理变化也加速了在线鉴定系统的运用。就司法鉴定研究评价而言,在司法大数据的发展趋势下,大数据能够逐渐为各类法治评估包括鉴定意见评价指数提供越来越翔实的数据支撑,为鉴定制度的改革和智慧化的鉴定活动提供了土壤,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化的趋势也与司法鉴定大数据统计和鉴定意见评价相互促进。

  面对这样的冲击,司法鉴定活动和制度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积极应对。一是完善司法鉴定立法,建立与智慧司法衔接的司法鉴定机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15年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和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鉴定活动所需面对的鉴定要求和鉴定对象,所运用的科学手段都应该随之变化,司法鉴定的立法应当注意与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和电子诉讼潮流的衔接,统一诉讼法和主要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合法保障智慧司法运用于鉴定活动中,科学配置司法鉴定的信息化资源,鼓励通过司法鉴定化解纠纷。二是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探索,及时推广智慧司法鉴定应用成果。应积极研发司法鉴定的数据平台和司法鉴定管理平台,推广网络查询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件信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并对我国已经开展的智慧司法实践成果加以总结推广。三是加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智慧司法手段。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化、网络化方式实现司法鉴定案例数据、报表统计、执业状况、鉴定收费的动态监管。及时在线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在线管理和协作。结合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在线审批工作,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四是优化司法鉴定在线方式,提升鉴定意见审查效率。促进司法鉴定活动流程的网络化,实现在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在线委托、在线支付鉴定费用、在线审查鉴定材料、在线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电子送达以及在线出庭质证。实现司法行政管理与法院委托鉴定网络的对接,推进提高鉴定委托效率,促进鉴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完善鉴定人网络出庭接受质证的相关流程和规定,利用便捷高效的智慧化方式审查鉴定意见,提高鉴定人出庭质量。五是充分利用智能管控,提升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提倡鉴定机构研发和使用适合鉴定内部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软件和平台,充分利用在线方式实现鉴定人培训考核、鉴定流程记录、鉴定档案资料分类存储,对适合电子化的司法鉴定操作流程尽量采用智能方式提升鉴定效率,通过远程在线回应的方式解答鉴定疑问,化解鉴定活动中产生的面对面冲突。

  虽然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但是司法鉴定的智慧化未来可期。首先,智慧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仍是客观高效。通过科学的智慧手段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科学问题,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地实现事实认定和纠纷解决,促进司法流程的透明化和司法鉴定公信力。其次,智慧司法鉴定的发展路径应该合法有序。一方面,应尊重司法鉴定项目的多元化和科学要求,不能急于推行鉴定活动全面线上运行,应在符合鉴定活动科学发展规律和现有资源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智慧化司法鉴定建设。另一方面,智慧化手段在鉴定活动中的运行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合法的选择权,避免出现新的虚假鉴定手段。最后,智慧司法鉴定的最终效果体现诚信诉讼。随着智慧化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虚假证据的治理手段有望从事后鉴定转向事前预防,通过大数据的排查监管、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生物识别技术和区块链对人身和物证的认定、遗嘱数据库等第三方存证手段的完善、电子监控手段的进一步发展,将较大限度地减少事实认定的争议,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在开展在线鉴定的同时也将致力于虚假证据的源头治理和鉴定科学的深层次推进,产生兼具在线鉴定和存证预防功能的新型互联网鉴定机构。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在认定案件事实、司法裁判和解决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以及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的逐步推进,积极建立与智慧司法衔接的司法鉴定程序,改造传统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认知和实践做法,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鉴定面对的课题。司法鉴定活动在智慧司法时代已经发生了一些变革,长远来看,鉴定活动的发展受到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影响,将发生更为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不仅体现在鉴定活动工具意义的流程上,也将广泛影响司法鉴定的理念,形成智慧鉴定和虚假证据防范的深层次变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19CFX00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司法鉴定公信力研究”(17SFB20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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