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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1)评定医疗机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过错; (2)患者的损害后果; (3)损害后果与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
1 鉴定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
医疗损害鉴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
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
5 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进行。
6 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 《侵权责任法》实施已近一年,全国各省市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有的省市根据该法已废除医疗事故鉴定,统一执行医疗损害鉴定;有的省市依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医疗事故鉴定,有的省市二者兼而有之。 这种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域因所依法规不同而造成的判决不同的不公正现象,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有碍于化解社会矛盾。 从全国来看,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省市,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率低,而且一审上诉率居高不下;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省市所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但调解率明显上升,一审上诉率大幅下降,而且医患矛盾趋于缓和。由此可见,以卫生管理部门考核医疗单位的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法律上用来处理医疗纠纷,其弊端和不公正性日趋明显,《侵权责任法》则越来越被人民所认同,很多省市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统一法律标准,彰显法律的公正,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化解医患矛盾,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其相关的鉴定也不再由医学会负责,统一由法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商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于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