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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规【2020】2号)
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 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 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一) 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二) 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 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 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 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
(三) 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
(四) 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 鉴定人出庭要做到:
(一)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二) 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三) 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四) 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