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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能否口头申请?

日期:2020-03-08      阅读:173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能否口头申请?

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二、提请权有一定差别。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三、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司法鉴定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定要件。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在诉讼中申请;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必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河北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也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法官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依法享有最终决定权,但既不能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严苛要求,也不能过于随意,甚至滥用启动决定权,以保障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权得以行使。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同意司法鉴定与否的理由及其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被法官不当剥夺的,立法部门应当考虑通过增补程序法的规定,赋予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以救济司法鉴定申请权。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除非特殊情况,需要书面形式提请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如果您对该鉴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重新鉴定。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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