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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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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室介绍

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二)受理范围

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三)鉴定流程

常规鉴定流程

    1. 联系咨询(电话或上门)
    2. 预受理
    3. 委托
    4. 决定受理(否则告知不受理原因)
    5. 尸体检验(家属或经办单位人员见证,提取相关检材)
    6. 撰写文书
    7. 告知鉴定完成
    8. 签发文书

上门服务流程

    1. 联系咨询
    2. 鉴定受理前评估
    3. 委托受理(否则告知不受理原因)
    4. 鉴定人员前往现场检验(家属或经办单位人员见证)
    5. 现场告知、现场解答
    6. 提取相关检材
    7. 撰写文书
    8. 告知鉴定完成
    9. 签发文书

上门接收检材流程

    1. 联系咨询
    2. 鉴定受理前评估
    3. 委托受理(否则告知不受理原因)
    4. 经办人员准备送检检材(清点、包装)
    5. 指派配送上门接收检材
    6. 检验鉴定
    7. 制作鉴定文书并签发报告

(四)鉴定材料

单位委托鉴定

1. 委托书;
2. 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明等有效证件);
3. 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
4. 被鉴定人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片(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5. 既往鉴定记录或鉴定报告复印件(非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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