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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合同期满 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日期:2020-04-29      阅读:170 次      来源: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角度出发,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处理。


案例: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13日,张某在被申请人建筑工地工作时,被倒塌的脚手架砸伤致腰椎骨折,同年3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告知其可享受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张某住院治疗4个月后出院,并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6月30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被申请人向张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做出,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2017年8月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因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伤残等级尚未确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遂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对于劳动合同延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即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但法律法规未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合同期满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终止。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故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中止履行。因为此时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做出,其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尚不确定,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中止履行。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再根据伤残等级情况,确定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续延,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角度出发,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处理。若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做出时,直接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若终止其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续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若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该种做法确认合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职工若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可能会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通过申诉等途径处理,增加诉累和维权成本。

  若采用第二种观点,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中止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经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该期间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违背了法律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宗旨。因此,仲裁委在处理该案时采用了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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