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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借条、欠条等证据,但是被告却矢口否认,辩称借条、欠条上面的签字、指纹根本不是自己的,进而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原、被告都拒绝提出鉴定申请,那法官应当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呢?
案例
原告邓某向法院诉称:2015年向被告徐某出借10万元,后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到2017年3月21日归还,借款人徐某签字按印确认。后原告多次就此债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均否认未向原告借款,借条也不是自己出具的。经开庭审理,法官就借条上借款人的署名及其指纹是否是徐某的问题,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且均不提出笔迹、指纹鉴定的申请。本案中,审理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呢?
观点评析
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原告仅凭借据起诉的,由原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仅依据借据起诉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对借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由原告申请鉴定,否则法院可认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再依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3款第1项规定,“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其他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由被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不仅提供了借据,而且提供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使得借据的真实性已经具备一定可信度的情形下,被告质疑借据真实性的,由被告申请鉴定。依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3款第2项规定,“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相似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2项规定,“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三)原告提交了借据等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举证责任已完成,应当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小编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在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更加合理。原告提供了借据等基本证据一定程度上已经证明了借贷事实,证明了本案原、被告是适格的主体。但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结束,原告应当就借贷事实的成立、支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举证,如果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发生了借贷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那么法官应当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依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应当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具体到本案来说,原告已经就借贷事实提供了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那么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应当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