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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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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医疗调解委员会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经过医院进行治疗或抢救的案例尚需要对临床病史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死亡原因。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接受公、检、法等机关、医疗调解委员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依据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学工具书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流程

委托受理初审

在收到委托方的鉴定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材料

  • 1、法院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书。

  • 2、医患双方提供的经质证的病史资料,包含门诊病史、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会诊记录、长短医嘱单、护理记录、体温单、影像学资料、化验单、病理切片等。

  • 3、患方的起诉书或者陈述书,医方的答辩状或者陈述书等。

  • 4、若已行尸体解剖或做过其他鉴定,还需提供相应的报告或者鉴定书等。医患双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法院或者医疗纠纷调解委员确认后,也可向鉴定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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