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一、委托书(主要记载委托方信息、简要案情、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等,模板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二、起诉书复印件、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件);
三、工伤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确认人身损害性质的书面依据;
四、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重现鉴定或补充鉴定);
五、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六、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
3.影像学资料:影像学片(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等),影像学电子数据(从医院拷贝,要求dicom格式),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等;
4.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件);